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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當事人
    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丙○○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原   告 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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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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