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丙○○

  • 原告
    甲○○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第三人羅讚昇前於92年1 月28日以「自行車管件之造型製作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102182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27203 號專利證書,復將系爭專利權讓與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3條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 年3月26日以(97)智專三(三)05048 字第097201607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士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