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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第三人羅讚昇前於92年1 月28日以「自行車管件之造型製作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102182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27203 號專利證書,復將系爭專利權讓與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3條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 年3月26日以(97)智專三(三)05048 字第097201607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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