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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強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專利代理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局長)第 三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政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汪 漢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 堯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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