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
- 原 告
-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葉寅夫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呂聿雙律師
- 陳翠華(專利代理人)
- 被 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 表 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元
- 參 加 人
- 馬偉仁
- 之1
- 代 理 人 林宗宏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秀如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舒涵律師
-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