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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聿雙律師
陳翠華(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馬偉仁
之1
代 理 人 林宗宏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複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欣 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 其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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