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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王美花

  • 原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馬偉仁林宗宏專利師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聿雙律師 陳翠華(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馬偉仁 之1 代 理 人 林宗宏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複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欣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周 其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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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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