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
- 原告
- 宇信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中仁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3年11月9 日以「立體貼合抽取式擦手紙巾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788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65006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丙○○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2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12月19日以(96)智專三(一)03019 字第096206992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7年6 月5日經訴字第0970610812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