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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114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原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文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聲動財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4 日所為裁定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之「聲財財經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聲動財經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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