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120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美商康泰納仕亞太有限公司
(Conde Ne送台代 表 人 丙○ ○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康泰納仕亞太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5年8 月25日以「Vogue 99」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及宣傳遞送、網路拍賣、市場調查、公關、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及展示會、產品包裝、網路廣告看板出租、郵購、網路購物、化妝品零售、電氣及電子器具零售、透過電腦網路提供商品購物資訊、代理進出口服務及代國內外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之提供、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販賣機之租賃服務申請註冊」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263474 號商標。嗣參加人美商康泰納仕亞太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以97年6 月23日中台異字第96083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1263474 號『Vogue 99』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