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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00036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靖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日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公司
代表人
塔瑪.戴爾(Tam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Four Season Garden 及圖 Day Light FourSeason Garden Hot-spring Resort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樣申請商標註冊,並指定使用於第043 類之「冷熱飲料店、飲食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飯店、自助餐廳、代預定餐廳、外燴、點心吧、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食攤、賓館、汽車旅館、供膳宿旅館、代預定旅館、旅館預約、臨時住宿租賃、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提供營地設施。」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被告機關核准列為註冊第01242654號商標,嗣遭參加人以該商標之註冊有為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後,於97年4 月21日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 號異議審定書,以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為由,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原告不服,依法向被告所屬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日前接獲駁回訴願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提起行政訴訟,因系爭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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