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00036號
- 原告
- 靖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日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公司
- 代表人
- 塔瑪.戴爾(Tam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Four Season Garden 及圖 Day Light FourSeason Garden Hot-spring Resort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樣申請商標註冊,並指定使用於第043 類之「冷熱飲料店、飲食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飯店、自助餐廳、代預定餐廳、外燴、點心吧、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食攤、賓館、汽車旅館、供膳宿旅館、代預定旅館、旅館預約、臨時住宿租賃、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提供營地設施。」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被告機關核准列為註冊第01242654號商標,嗣遭參加人以該商標之註冊有為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後,於97年4 月21日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 號異議審定書,以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為由,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原告不服,依法向被告所屬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日前接獲駁回訴願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提起行政訴訟,因系爭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