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86號
- 原告
- 百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舜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萬佳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8 月22日以「每日紅」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3類之蒸餾酒、白酒、水果酒、梅酒、紅酒、櫻桃酒、高梁酒、米酒、威士忌酒、清酒、飯前酒、葡萄酒、烈酒、白蘭地酒、伏特加酒、琴酒、含酒精之飲料(啤酒除外)、酒(啤酒除外)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旋於96年5 月24日變更申請人為原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67077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以97年4 月28日中台異字第96090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8 月20日經訴字第097061116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