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11號 原 告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趙怡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6年6 月25日因原告甲○○向被告所申請之「基樁樁底污泥處理工法」發明專利,經被告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68349號專利證書,有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不應給予專利情形,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2 月1 日以(97)智專三(三)06001 字第097200743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