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昱家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智慧財產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智慧財產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書狀內表明其上訴理由,然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