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24號原 告 甲○○ (送 鹿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 參 加 人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享公司)前於民國93年6 月25日以「自行車立管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5803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7年2 月18日(97)智專三(三)字05048 第097200903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5 月29日經訴字第097061074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金享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金享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