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0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 參加人
- 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吳傳福君前於民國85年8 月30日以「活動扳手之夾口防護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2292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吳傳福於94年3 月23日向被告申請將系爭專利讓與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伯鑫公司),經於同年4 月26日准予登記。其後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7年2 月26日(97)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7201057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5 月8 日經訴字第097061064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伯鑫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伯鑫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