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03號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吳傳福君前於民國85年8 月30日以「活動扳手之夾口防護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2292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吳傳福於94年3 月23日向被告申請將系爭專利讓與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伯鑫公司),經於同年4 月26日准予登記。其後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7年2 月26日(97)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7201057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5 月8 日經訴字第097061064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伯鑫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伯鑫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