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
原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專利代理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李聖賢董必正參 加 人 行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