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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40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凱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
參加人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3年10月7日以「連接器結構 (二)」,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30448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39699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11月21日 (96)智專三 (二)04087 字第096206496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4月24日經訴字第0970610594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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