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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
參加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七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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