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原告
金統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工具雙色識別結構」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95221181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經原告依法繳納規費後,於96年5 月11日公告,發給新型第M311544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丙○○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4 月18日(97)智專三㈢05018 字第097201993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7年8 月20日經訴字第097061116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