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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金統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丙○○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原   告 金統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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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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