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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原告
金統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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