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74號原 告 鋐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自行車之珠碗組」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9522111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1085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96年6 月6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7年6 月9 日(97)智專三㈢05055 字第09 7202951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0月8 日經訴字第097061137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