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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74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原告
鋐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自行車之珠碗組」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9522111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1085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96年6 月6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7年6 月9 日(97)智專三㈢05055 字第09 7202951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0月8 日經訴字第097061137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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