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74號
- 原告
- 鋐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丙○○(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5年11月30日以「自行車之珠碗組」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9522111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1085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96年6 月6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7年6 月9 日(97)智專三㈢05055 字第09 7202951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0月8 日經訴字第097061137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