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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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