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0號原 告 信隆車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6月23日以 「自行車座管」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1106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302517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2款及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 之提起舉發;參加人遂於96年5月31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認其符合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64 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 舉發案,於97年6月13日以(97)智專三(三)05052字第 097203030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0月23日經訴字第 097061146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