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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林欣蓉

原告
強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專利代理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局長)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3年9 月27日以「拖把之結構改良(二)」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535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66869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4年7 月28日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先後於95年10月25日、96年3 月9 日及96年12月3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被告認96年12月3 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應可更正,經通知原告分別於97年1 月22日及2 月4 日表示意見,主張該更正本另有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案經被告依96 年12 月3 日更正本及兩造所提資料審查,於97年7 月1日以(97)智專三(一)02054 字第097203444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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