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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煜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丙○○(局長)
參加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2年4 月7 日以「汽車門把之發光結構改良」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1673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丁○○以其違反現行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於96年11月23日備具專利舉發申請書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以原告援用法條有誤,逕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正確法條審查,於97年6月24日以(97)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7203207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1月4 日經訴字第097061153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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