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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煜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丙○○(局長)
參加人
丁○○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耿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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