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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宇信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6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12月3 日下午2 時5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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