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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17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兟儷電器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
參加人
音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音霸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2年10月6 日以「音霸EB」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音響、音響喇叭、投幣式歌唱錄放影音光碟機、麥克風、音效擴大機、音效擴展機、錄音座、混音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1088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音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音霸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6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97年12月9 日以中台評字第940361號商標評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4 月8 日經訴字第098061097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音霸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音霸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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