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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30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 告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士聖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灣思盈產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登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思盈產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立兆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10月23日以「Micro-teeth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6類之「花邊、衣服裝飾用貼布、鈕扣、拉鍊、扣條、按扣、鉚扣、帶扣、子母扣、黏扣帶、拉鍊拉頭之拉片、裝飾扣、包扣;織帶、編織帶、裝飾用刺繡品、裝飾亮片、扣眼、鞋飾扣、臂章」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09152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3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6 月30日止)。嗣參加人台灣思盈產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 月8 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11月5 日中台評字第950292號商標評定書為「第1109152 號『Micro-teeth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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