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30號
- 原 告
-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楊士聖
- 被 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 表 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 加 人
- 台灣思盈產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蔡登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思盈產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立兆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10月23日以「Micro-teeth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6類之「花邊、衣服裝飾用貼布、鈕扣、拉鍊、扣條、按扣、鉚扣、帶扣、子母扣、黏扣帶、拉鍊拉頭之拉片、裝飾扣、包扣;織帶、編織帶、裝飾用刺繡品、裝飾亮片、扣眼、鞋飾扣、臂章」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09152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3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6 月30日止)。嗣參加人台灣思盈產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 月8 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11月5 日中台評字第950292號商標評定書為「第1109152 號『Micro-teeth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