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王美花

  • 當事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盧森堡商國際星球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原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法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盧森堡商國際星球公司 代 表 人 馬丁.傑特威寧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森堡商國際星球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5年8 月3 日以「Energy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8 類之鐵鎚等商品、第11類之燈泡等商品、第18類之拉桿箱等商品、第20類之塑膠製工具箱等商品、第28類之運動護膝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29389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於第18類商品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乃以98年2 月13日中台異字第97030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8類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士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