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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40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原告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凱薩琳薇兒‧崔伯雷特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龍巧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雅玲(董事)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龍巧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龍巧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 月7 日以「鈕釦鱷魚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襯衫、童裝、孕婦裝、皮鞋、衛生衣褲、雨衣、休閒服裝、尿布、睡衣、泳衣、靴鞋、運動鞋、旗袍、服飾用手套、腰帶、圍巾、冠帽、圍裙、領帶」商品,向被告機關申請註冊,經被告機關核准列為註冊第1261093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機關審查,以97年11月24日中台異字第96077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以98年5 月5 日經訴字第09806111690 號訴願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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