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45號
- 原告
- 第一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原屏東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俊宏(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昇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文昌(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昇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12月19日以「CROWN &P.T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咖啡、可可、巧克力粉、咖啡製成之飲料、可可製成之飲料、巧克力製成之飲料、咖啡豆」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87957 號商標。嗣昇祥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 月25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乃以98年3 月30日中台評字第970221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以98年5 月27日經訴字第09806112840 號訴願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昇祥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