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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 當事人
    香港商精工髮品廠有限公司經濟部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54號原 告 香港商精工髮品廠有限公司(C.K. Hair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代 表 人 趙振國(CHAO CHEN KUO)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代 表 人 德梅特‧邁耳格雷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香港商CK有限公司前於民國76年5 月12日以「CK」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6 類之化粧品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388540號商標。嗣香港商CK有限公司於87年3 月30日向原處分機關辦理系爭商標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香港商精工髮品廠有限公司。本件參加人於95年5 月8 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7年11月21日中台廢字第950228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之規定,於98年3 月26日以經訴字第09806011660 號函通知原告參加訴願表示意見,原告亦於98年4 月15日提出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之書面資料。經經濟部98年6 月9 日經訴字第09806113460 號訴願決定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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