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56號
- 原告
- 東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明杰
- 訴訟代理人
- 羅紀雄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應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為東森建業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4 月11日以「東森房屋EASTERN REALTY及設計圖」商標(圖樣中之「房屋」、「REALTY」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信封、信紙、名片、便條紙、期刊、季刊、書刊、筆記本、書籍、雜誌、印刷出版品、海報、鉛筆、原子筆、裝飾用標語旗、紙製廣告牌、月曆、桌曆」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44203 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註冊後,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情事,對之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97年12月16日中台廢字第97004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6 月24日經訴字第098061140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