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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60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森鳴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貴子(董事長)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仲村隆藏(法務室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7 月6 日以「双星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4類之「布料、棉織布、毛織布、毛巾布、毛巾、浴巾、手帕、運動毛巾、被套、床單、枕套、被褥、被套、床單、枕巾、椅巾、擦澡巾、方巾、海灘巾」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0436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以98年3 月9 日中台異字第97061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6 月17日經訴字第098061138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三麗鷗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三麗鷗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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