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嬌娃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64號原 告 臺灣嬌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勤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勛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United Feature Syndicate, INC) 代 表 人 瑞塔魯濱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3 月2 日以「寶貝史奴比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6 類之「金屬製狗鍊、金屬製鐵蹄、金屬馬蹬、踢馬刺、動物掛鈴、野生動物用陷阱、鐵蹄用釘、金屬線、門窗、鋼釘、門栓、金屬網、保險箱、金屬製商標、鑄像、金屬製工具箱、銅鏡、模具、金屬箱、金屬鎖」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5039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下稱聯合圖片公司)以之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至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4 月3 日以中台異字第96055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6 月24日經訴字第098061140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聯合圖片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聯合圖片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