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曾記貿易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81號原 告 曾記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幸嬉(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素梅(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岱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2年3 月20日以「Tiger Shark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褲子、外套、夾克、西裝、領帶、內衣、T 恤、冠帽、服飾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襪子、毛襪、圍巾」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於同年12月1 日核准列為註冊第107471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上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上岱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於94年10月21日對之申請評定。嗣於97年5 月30日具狀追加主張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1 項(誤繕)第7 款、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經被告審查,以98年4 月20日中台評字第940409號商標評定書為「第1074718 號『TigerShark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7 月22日經訴字第098061154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上岱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上岱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