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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87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春長
訴訟代理人
洪健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鎮周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薛啟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5年7 月16日以「FUTEK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6類之「色帶、影印機用之色帶、列表機用之色帶... 」等類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發給註冊第1218902 號商標,嗣因參加人以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之註冊第90965 號商標之圖形外觀相仿,構成近似,且兩者指定使用之商品與服務類似,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系爭商標註冊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情形,且原告與參加人前曾有業務往來,詎原告竟搶註系爭商標,違反同法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為由,聲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確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乃為撤銷註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將有影響,爰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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