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日商‧芳珂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88號原 告 日商‧芳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成松義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黃闡億律師 楊憲祖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法商‧葉普森公司 代 表 人 安德利保哥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法商‧葉普森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日商.芳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芳珂公司)前於民國95年9 月6 日以「Device mark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人體用及非人體用肥皂;化粧品;皮膚保養品;卸粧劑;化粧水;滋養化粧水;潤膚霜;保濕霜;面霜;面皰/粉刺膚質用化粧品;眼霜;敷面用化粧品;磨砂膏;手指保養用化粧品;洗面粉;瘦身用化粧品;身體用化粧品;身體乳霜;身體乳液;護膚油;爽身粉;護唇用化粧品;護髮用化粧品;彩粧化粧品;乳液;具有防曬效果之粉底霜」商品;第5 類之「鈣補充劑;礦物質補充劑;鐵份補充劑;鋅補充劑;維他命;中藥;獸醫科用藥劑;醫療用寡糖;醫療用糖;乳糖;營養補助品;液狀營養補助品;美 木精營養補充品;舞茸精營養補充品;椰精營養補充品;蔬菜錠營養補充品;紫蘇精及甜茶精之混合營養補充品;藍莓精營養補充品;葉綠素營養補充品;乳酸菌粉營養補充品;植物纖維營養補充品;蘆薈營養補充品;動植物萃取營養補充品;大豆卵磷脂粉營養補充品」商品;第21類之「眼部化粧用棉刷及其更換用棉刷;化粧用海棉;化粧刷;肥皂盒;粉撲;唇筆;眉刷;指甲刷;人體清潔用刷;化粧用具盒;粉盒(非貴金屬製);粉餅盒(非貴金屬製);牙刷;內含化粧用具之化妝用具專用袋;化粧用具;靴撐;非貴金屬製燭環;筷子;晒衣夾;抹布;調理鍋;清潔用廢棉紗;紙杯或塑膠杯;玻璃杯;垃圾桶;餐具擦拭布;牙線;花盆;家事用手套;食品保溫袋;保鮮盒;便當盒;手動式胡椒研磨器;搖搖杯;鞋撐;清潔用、洗臉用或洗澡用海棉」商品;第30類之「寡糖;麥芽糖;砂糖;天然增甜劑;果糖;口香糖;糖果;蜂膠(錠劑/膠囊/顆粒/液/粉);蜂王漿(錠劑/膠囊/顆粒/液/粉);茶葉;茶葉製成之飲料;茶葉粉;發芽的糙米;甜餅乾;煎餅;冰淇淋;鹹餅乾;餅乾;米果;穀製點心片;味噌;蜂王漿;蜂膠」商品;第32類之「清涼飲料;水果飲料;纖維飲料;植物萃取飲料;含有膠原蛋白之無酒精飲料(非醫療用);不含酒精之飲料;添加維生素/礦物質之飲料(非醫療用);不含酒精之植物萃取飲料;不含酒精之水果萃取飲料;不含酒精之水果飲料。」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76432 號商標。嗣參加人法商‧葉普森公司(按原誤植為「盧森堡商葉普森公司」,經參加人於98年5 月7 日函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其公司名稱,並經被告以98年5 月15日(98)智商0206字第09880229400 號函准予更正為「法商葉普森公司」在案)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8年2 月23日中台異字第96104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被告經濟部。經被告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以98年6 月9 日以經訴字第09806063340 號函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嗣經原告檢附參加理由到被告經濟部,經被告經濟部98年7 月30日經訴字第09806115370 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