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嬌娃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95號原 告 臺灣嬌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勤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勛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 代 表 人 瑞塔魯濱(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3 月2 日以「寶貝史奴比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1類之「動物用刷、毛刷、奶嘴刷、馬刷、茶具、牙刷、豬鬃、髮梳、鞋撐、燙衣板、化粧用刷、抹布、毛巾環、清潔用海棉、鳥籠、飼養槽、冰桶、灑水器、隔熱手套」商品,向原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7500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下稱聯合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5 月8 日中台異字第96105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8 月13日經訴字第098061163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聯合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聯合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