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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莊勤輝、王美花

  • 原告
    台灣嬌娃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法人(United Feature Syndicate,INC)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96號原 告 台灣嬌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勤輝 訴訟代理人 張勛杰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 (United Feature Syndicate,INC) 送達代收人 蔡坤財 李世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3 月2 日以「寶貝史奴比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動物化粧品、動物用洗滌劑、貓狗用沐浴精、貓狗用潔毛劑、動物用潔毛劑、動物用非藥性化粧品、動物用洗滌劑(不含藥)、寵物洗浴乳、動物化粧品、動物洗滌劑、化妝品、香精油、茶浴包、磁碟片清潔液、牙膏、皮革油、香末、研磨劑、乾燥劑、噴霧式口腔清香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4303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至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其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以98年5 月4 日中台異字第96037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願,經經濟部以98年8 月6 日經訴字第098061162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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