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96號
- 原告
- 台灣嬌娃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勤輝
- 訴訟代理人
- 張勛杰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 (United Feature Syndicate,INC)
- 送達代收人
- 蔡坤財
李世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3 月2 日以「寶貝史奴比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之「動物化粧品、動物用洗滌劑、貓狗用沐浴精、貓狗用潔毛劑、動物用潔毛劑、動物用非藥性化粧品、動物用洗滌劑(不含藥)、寵物洗浴乳、動物化粧品、動物洗滌劑、化妝品、香精油、茶浴包、磁碟片清潔液、牙膏、皮革油、香末、研磨劑、乾燥劑、噴霧式口腔清香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4303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至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其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以98年5 月4 日中台異字第96037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願,經經濟部以98年8 月6 日經訴字第098061162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