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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03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中保寶貝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小野寺博史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
參加人
樓之6
代表人
沃夫根莫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6年5 月24日以「BabyBoss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4類之「珠寶、戒指(珠寶飾品)、手鍊、隨身小飾物(珠寶飾品);貴重金屬珠寶盒;紀念章、貴重金屬製徽章、貴重金屬製帽徽、紀念牌、獎杯;手錶、鬧鐘、卡通錶、電子錶、附遊戲功能之手錶、附有電子遊戲器之電子錶、音樂鐘、腕錶。貴重金屬鑰匙圈、貴重金屬製或鍍有貴重金屬製鑰匙圈裝飾品」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1295099號商標。嗣參加人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以98年6 月15日中台異字第G00970337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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