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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04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卓明偉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3 月17日以「RBCBIOSCIENC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 類之「工業用化學品、科學用化學品、化學試劑、分子生物研究用相關化學試劑套組(醫療及臨床藥品除外)... 」等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30148 號商標。嗣參加人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以98年5 月15日中台異字第95162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1230148 號『RBC BIOSCIENCE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8 月27日經訴字第098061166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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