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05號
- 原告
- 汪汪寶貝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勛杰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
- 代表人
- 瑞塔魯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4月13日以「狗圖SNB」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1類之動物用奶粉、動物飼料、幼犬飼料、貓飼料、成犬飼料、貓食、狗餅乾、寵物用飲料、寵物用飼料、動物食用蛋白質、鳥食、寵物用沙、動物棲息用之乾草、貓砂、寵物棲息用品、家畜動物用墊草、盆景、狗、貓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98188 號商標。嗣參加人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以98年6 月2 日中台異字第97041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8 月26日經訴字第098061169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