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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10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國成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麗曦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華龍
送達代收人
王良正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35,avenue Charles de Gaulle,92200 Neuilly-surSuine,France)
代表人
凱瑟琳.克魯斯(Catherine CRUSE)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斯街1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6 月3 日以「晶朵CRISTAL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化妝品」商品及第21類之「化妝用具、粉盒、香水噴霧器」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33538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及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以96年10月15日中台異字第96006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8 月26日經訴字第098061169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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