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0號
- 原告
-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魏應充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莊巖食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葉晃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巖食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96年7 月10日以「味香全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麻油、茶仔油、苦茶油、花生油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1306178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之審查,以98年6 月5 日中台異字第G0097067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