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0號原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應充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莊巖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晃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巖食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96年7 月10日以「味香全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麻油、茶仔油、苦茶油、花生油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1306178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之審查,以98年6 月5 日中台異字第G0097067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