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伸宜興生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3號原 告 伸宜興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覴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律師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成記藥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敏惠(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成記藥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7年4 月22日以「益達康」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蛋白質營養補充品、藍藻粉、藍藻錠、綠藻粉、綠藻錠、營養滋補劑、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抗氧化營養補充品... 」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36854 號商標。嗣成記藥品有限公司(下稱成記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8年6 月24日中台異字第G0098017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成記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成記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