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3號
- 原告
- 伸宜興生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覴
- 訴訟代理人
- 徐偉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隆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成記藥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敏惠(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成記藥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7年4 月22日以「益達康」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蛋白質營養補充品、藍藻粉、藍藻錠、綠藻粉、綠藻錠、營養滋補劑、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抗氧化營養補充品... 」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36854 號商標。嗣成記藥品有限公司(下稱成記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8年6 月24日中台異字第G0098017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成記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成記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