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韋翔皮件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4號原 告 韋翔皮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惠真(董事)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 代 表 人 卡隆瑪麗亞泰勒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設計師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6年9 月22日以「BLACK &WHITE 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皮夾、皮包、錢包、背包、珠包、腰包、皮箱、手提箱、旅行箱、公事包」商品,向被告之前身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 819402號商標(商標權期間:自87年10月1 日至97年9 月30日,延展至107 年9 月30日)。其後,設計師企業有限公司將系爭商標權移轉予郭壽南,郭壽南又移轉予楊惠真,楊惠真復移轉予原告。嗣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下稱迪吉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款 之規定,於96年10月23日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3 月20日中台廢字第960312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819402號『BLACK &WHITE 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9 月17 日經訴字第0980611806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迪吉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迪吉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