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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林藤龍、王美花、吳淵泉

  • 原告
    悅群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7號原 告 悅群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藤龍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淵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1 月29日以「金品」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麵條、米粉、麵線、冬粉、粉絲、意麵、拉麵、豆簽、油麵、冷凍水餃、冷凍餛飩、雞蛋麵、蒸餃、烏龍麵、蔬菜麵、速食麵、肉燥麵、雞絲麵、陽春麵、涼麵」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1301519號商標。嗣參加人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以98年6 月24日中台異字第G00970539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註冊第01301519號『金品』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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