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6號
- 原告
-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于菁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榮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8 月2 日以「中國晨報」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報紙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066425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依據現行商標法第91條第2 項規定,對本法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並無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第14款之規定,以98年6 月11日中台評字第920654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1月6 日經訴字第098061208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