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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7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上訴人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于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15日所為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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