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7號
- 上 訴 人
-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劉于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15日所為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