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英商‧卡茲瑪蒂克渥芮爾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原 告 英商‧卡茲瑪蒂克渥芮爾有限公司(COSMETIC WARRIO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蔡毓貞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陳玲玉律師 潘昭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前於民國96年6 月25日以「MOISTURELUSH」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化妝品、人體用香水及香精、不含藥之皮膚保養品、化妝水、皮膚保養品、頭髮保養品、人體用清潔劑、洗髮精、潤絲精、彩妝化妝品」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294292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商標並未違反前揭規定,於97年8 月28日以中台異字第97035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2月3 日經訴字第097061168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王英傑